《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于2003年11月12日經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11月24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是制定該條例的基本法律依據。是《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在工程建設領域的進一步細化與延伸。《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分為8章,共包括7l條,分別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勘察、設計和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做出了規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2Z2201091掌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003年11月24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頒布實施,該《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筑生產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將各種不同的安全責任落實到負責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人員和具體崗位人員身上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是建筑安全生產的基本制度。在建筑活動中,只有明確安全責任,分工負責,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激發每個人的安全責任感,嚴格執行建筑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安全規程、技術規范,防患于未然,減少和杜絕建筑工程事故,為建筑工程的生產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職工群眾進行預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群眾路線在安全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企業進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內容。這一制度要求建筑企業職工在施工中應當遵守有關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對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是對廣大建筑干部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只有通過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才能使廣大職工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廣大職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知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和規章制度。分析許多建筑安全事故,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有關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安全技能不夠,這些都是沒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后果。 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上級管理部門或企業自身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制度。通過檢查可以發現問題,查出隱患,從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滅在發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預防為主”的具體體現。通過檢查,還可總結出好的經驗加以推廣,為進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礎。安全檢查制度是安全生產的保障。5.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制度。事故處理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通過對事故的嚴格處理,可以總結出教訓,為制定規程、規章提供第一手素材,做到亡羊補牢。 6.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由于沒有履行職責造成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Z2201092掌握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向施工單位提供資料的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將成為施工單位后續工作的主要參考依據。這些資料如果不真實、準確、完整,并因此導致了施工單位的損失,施工單位可以就此向建設單位要求賠償。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都是完全平等的合同雙方的關系,不存在建設單位使這些單位的管理單位的關系。其對這些單位的要求必須要以合同為根據并不得觸犯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提供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任 安全生產需要資金的保證,而這筆資金的源頭就是建設單位。只有建設單位提供了用于安全生產的贊用,施工單位才可能有保證安全生產的費用。 因此,《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四)不得推銷劣質材料設備的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責任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六)對拆除工程進行備案的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2.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二、法律責任 1.未提供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2.其他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3)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2Z2201093掌握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審查施工方案的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施工組織設計在本質上是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計劃。其中要包含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方案。對于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際上,整個施工組織設計都需要經過監理單位的審批后才能被施工單位使用。由于本章主要是談安全管理,所以,在這里僅僅強調了監理單位要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強制性標準。 這里,監理單位的審查標準是看一看“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也就是看一看是否違反法律的規定。在實踐中可能會存在合同中約定的標準高于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那時,監理單位就不僅要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違法了,還要看一看是否違約。若違約,也不能批準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 二、監理的安全生產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三、法律責任 1.違反強制性標準的法律責任 注冊執業人員(包括監理工程師)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其他法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lO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2Z2201094掌握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 (一)主要負責人 加強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的管理,首先要明確責任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第1款的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在這里,“主要負責人”并不僅限于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對施工單位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2.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4.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二)項目負責人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項目負責人(主要指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中處于中心地位,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全面負責。鑒于項目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的重要作用,國家規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這里,“相應執業資格”目前指建造師執業資格。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3.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4.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立及其職責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施工單位及其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設置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根據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4]213號)規定,施工單位所屬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大的分支機構應當各自獨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本企業(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施工單位及其所屬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大的分支機構必須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檢查等活動。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及其職責 (1)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4]213號)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做出了具體規定。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在企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包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二、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為了防止違法分包和轉包等違法行為的發生,真正落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強調:“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單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劃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責任。《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一)管理人員的考核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二)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日常培訓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2.新崗位培訓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也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培訓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四、施工單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 1.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上文已有闡述。 2.編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臨時用電方案直接關系到用電人員的安全,應當嚴格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進行編制,保障施工現場用電防止觸電和電氣火災事故發生。 3.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 施工前的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目的就是讓所有的安全生產從業人員都對安全生產有所了解,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三)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四)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五)施工現場的布置應當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臨時建筑物一般包括施工現場的辦公用房、宿舍、食堂、倉庫、衛生間等。 (六)對周邊環境采取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七)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八)安全防護設備管理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九)起重機械設備管理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條,作為特種設備的施工起重機械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起重機械。 (十)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根據這個條款,分包單位的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是由總承包單位支付的。而這個結論是與2003年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是矛盾的。該文本第15.4款規定:“勞務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但是,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不具有強制約束力,所以在工程實踐中還是要由總承包單位來支付分包單位職工的意外傷害保險。 五、法律責任 1.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法律責任 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違反施工現場管理的法律責任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O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2)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4)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4)項、第(5)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違反安全設施管理的法律責任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人使用的; (2)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4)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4.管理人員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5.作業人員違章作業的法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法律責任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7.其他法律責任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2)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3)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4)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5)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6)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2Z2201095熟悉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勘察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是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和設計的重要依據,其勘查成果是否科學、準確,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具有重要影響。 (一)確保勘查文件的質量,以保證后續工作的安全的責任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二)科學勘察,以保證周邊建筑物安全的責任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二、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科學設計的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提出建議的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三)承擔后果的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三、法律責任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2.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2Z2201096熟悉其他相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機械設備和配件供應單位的安全責任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二、出租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單位的安全責任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三、施工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全管理 (一)安裝與拆卸 施工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等的安裝、拆卸屬于特殊專業安裝,具有高度危險性,容易造成重大傷亡事故。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二)檢驗檢測 1.強制檢測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扳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施工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在使用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并及時進行全面檢修保養。對于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定期檢驗、監督檢驗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核準,取得核準后方可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檢驗檢測機構必須具備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檢驗檢測責任制度。同時,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工作是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2.檢驗檢測機構的安全責任 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施工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測合格的,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設備檢驗檢測時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施工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法律責任 1.未提供安全設施和裝置的法律責任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的法律責任 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違法安裝、拆卸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法律責任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3)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4)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1)項、第(3)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